朗读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1、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手册(单位提供);
2、劳动合同或个人人事档案
3、《劳动事务代理证》(原已参加改制人员)或《人事代理证》(大中专毕业生)
4、《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人员)
5、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二寸照片2张、一寸照片1张(办理医保用)
7、工商银行存折或工行银行卡复印件
二、失业金领取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的70%,(1060*0.7=742)。
1、失业登记后次月17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带有效证件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4楼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和失业状态确认。培训结束后,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后每月17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7号窗口(明招路1385号)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领款签字。失业金签字后打入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