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泉委〔2013〕28号
关于印发《泉溪镇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泉溪镇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溪镇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
泉溪镇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森林消防党员干部全员责任制工作要求,保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追究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各村、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赔偿经济损失;
3、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5、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对各村、各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镇党委政府配合县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由镇党委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