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特殊老年群体 的生活质量,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金市民〔2012〕78号《关于明确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和武民〔2011〕61号《武义县关于认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按照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和一定程序,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我县从2011年10月开始试点,2013年已被县政府列为为民办十件实事内容,将实现全覆盖。为此以各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一定的审核程序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村(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和工作程序,逐步完善。
三、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一类为户籍居住在本县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二类为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其中二类补贴分一档二档)。
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对象;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
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一档、二档):
一档:
1.9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独居老人;
2.生活不能自理的而又不宜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
3.80周岁以上,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单独居住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残疾老人、低保老人;
4.75周岁以上,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的金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
二档:
1.7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的重点优抚对象;
2.70周岁以上,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
3.7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的低保老人;
4.7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经济困难、空巢独居的金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
四、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管委会管理或受其管理的“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和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以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武义县民政局〔2013〕9号《武义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县民政局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