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贯彻落实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认定和补贴工作,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性质与范围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性质
公益性就业岗位是指以政府投资开发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就业岗位范围参照《武义县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
上述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范围。
公益性就业岗位范围如有调整,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条件及人员总量的控制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应为劳动年龄内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等。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武义县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中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公益性就业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规模、人口总数、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确定。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填写《武义县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3),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初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初审同意后,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审核。
三、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
1、公益性就业岗位由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负责日常管理,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益性就业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对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在协议期内出现不符合上岗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单位及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应当解除协议。
2、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培训、工作任务、考核等由岗位所属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负责。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每季对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人员上岗、责任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人员初次上岗手续
公益性就业岗位上岗的人员应向行政村、社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对初次上岗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须在其居住和岗位所在行政村(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在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要为其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并及时在台帐上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集中保管。
(三)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责任公示
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应将本辖区设置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建立《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管理名册》(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