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13〕140号《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及浙司〔2013〕141《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武义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武义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武义县司法局
2014年1月27日
武义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全县法律服务队伍的状况,建立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参与的农村(社区)法律顾问体系。
第三条县司法局根据各法律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和法律服务人员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各法律服务单位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统筹。
村委会(社区)已经签订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村委会(社区)自愿与法律服务人员签订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的,尊重其意愿;
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乡镇(街道),其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担负起指导该乡镇(街道)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并组织引导本单位法律服务人员担当该乡镇(街道)的村法律顾问。
第四条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顾问联系村(社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六条法律服务人员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期间,应当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
(二)研究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处置疑难、复杂案件。
第八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实施二级管理。其中,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司法局各科室在分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做好分管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农村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行政指导工作;基层司法所配合县司法局指导管理本乡镇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农村法律顾问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并督促村(社区)建立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情况登记制度。
基层司法所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工作任务与服务方式
第九条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围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协助基层政府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协助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优势,使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十条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方式:
(一)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方面的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二)应邀参与农村生产经营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三)应邀列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为村(社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五)协助开展法律普及活动;
(六)应邀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解决;
(七)帮助修订村(社区)规民约、帮助完善村(社区)务民主公开制度;
(八)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九)协助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视为自动续签。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坚持以公益服务为主,日常咨询、法律讲座、合法性审查等一律免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异地交通、住宿、调查、审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顾问村(社区)负担;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法律服务人员接受顾问村(社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优惠收取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资料费应由村集体或村民全额承担),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对联系村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事宜开展认真调查,并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十四条农村法律顾问若发现联系村有违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以法律服务机构的名义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指出,并将《法律意见书》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违规的事实、依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补救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