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两级法制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员的队伍管理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是指在本局各大队设立的,对所属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大队设置兼职法制员1名,由大队内部选任,负责本大队的法制工作。
第四条 局法制科负责对兼职法制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兼职法制员的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行政事务协调处理能力。
第六条 兼职法制员的职责。
(一)扎实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熟悉执法流程,带头按法定程序规范办案。
(二)指导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规范办案。
(三)负责大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工作,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等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填好初步审查记录后指导承办人员进行完善;同时,做好案件的送审工作,及时将局法制科的审核意见传达办案人员,督促办案人员按要求补充改正后再次送审。
(四)参与所属大队办理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承担有关事项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组织所在大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知识学习及大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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