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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熟溪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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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溪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农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厨师应经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食品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填写《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2、3)。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指定专人进行分类指导,指导方式应以现场指导为主。现场指导具体内容根据《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4),并填写《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附件5)。
就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所在社区、村(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200人以上的,由街道指派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由街道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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