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有所调整,为与之相适应,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特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针对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及报送对象做了相应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精神,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已包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供发生资产损失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填报,因此现行纳税人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法人企业无需再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