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浙人社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提高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60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2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3.符合省委〔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19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