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度假区):
为切实落实《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4〕11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查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统一、稳妥、有序的推进我县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户一宅的审查问题
(一)《意见》实施后,新受理的宅基地申请须严格执行《意见》规定的宅基地限额标准进行审批。申请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不论户籍是否已单独立户,都要切实加强申请对象身份、用地面积和地类性质的审查,特别是对申请人家庭关系成员尤其是父母宅基地面积的审查,对属于《意见》不予以批准情形的宅基地申请,不得予以批准。
(二)198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宅基地,宅基地补办限额标准仍按原宅基地限额标准执行。户的认定和一户一宅审查仍以原补办规定即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薄在册人口为基础进行审查。
(三)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宅基地,宅基地限额标准仍按原宅基地限额标准执行,但户的认定及一户一宅的审查按《意见》中新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属于《意见》规定的不予以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一律不予以批准。
(四)对申请宅基地(含申请违法用地补办)的农户因房屋整体性或文物保护等原因确实无法拆除旧屋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度假区)核实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申请人与村级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先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县城核心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变更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其中县城核心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外房屋未登记的宅基地,需先按规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约定旧房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房屋拆除保证金,同时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关于历史遗留宅基地的调查、处理流程问题
(一)1982年2月13日前的历史遗留宅基地,经国土员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并对现有房屋进行摄像(影)固化后,填写《土地使用权认可证明书》(附件3),按认可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审批后,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权认可证明书》作为权属来源凭证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期间的整宗历史遗留宅基地,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于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处理的,根据处理凭据(用地收费和处罚发票),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对未经处理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经村政务开公栏内公示(附件4)30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员以宗地所相邻的宅基地权利人(不少于三户)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属实后,由乡镇(街道、度假区)填写《武义县违法用地处理意见表》(附件5),按25元每平方米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后,直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
(三)1987年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历史遗留违法宅基地,在2010年度违法用地整治期间【2010年7月1日(县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武政告〔2010〕)——2011年12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武政办〔2011〕68号)中所确定的整治结束日】未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县城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由村、乡镇(街道、度假区)进行调查确认,填写《武义县违法用地现场调查表》。
(2)由村将相关情况在村政务开公栏内公示(附件6)15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度假区)填写《武义县违法用地处理意见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县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同意。
(4)县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同意后,乡镇(街道、度假区)按《意见》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县城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由村、乡镇(街道、度假区)进行调查确认,填写《武义县违法用地现场调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