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武义”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司〔200945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处、所、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法制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包括局法制科、律管科、行政审批科(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事项共7项,包括:
1.公证员执业审批(一般任职);
2.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任职);
3.公证员执业审批(免职);
4.公证员执业审批(变更执业机构);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登记。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6项,包括:
1.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2.法律援助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6.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三)行政奖励职能共1项,包括:
1.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表彰和奖励。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6项,包括:
1.法律援助审批;
2.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4.直属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处分、辞退的备案;
6.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的备案;7.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发生争议的投诉的调处;
7.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调处;
8.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变更;
9.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及变更;
10.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
11.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
1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场所变更;
13.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变更;
14.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15.公证员执业审批受理审核;
16.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受理审核。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事项;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