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参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制度的,应当追究该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第五条县局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纪工委负责,局纪工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系统范围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承担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续继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