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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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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激励机制,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创业干事热情,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民主、工作务实、群众拥护、创新有力的新型村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包括主持工作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村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

  村党组织书记在村党组织集体领导下,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领导和指导村级其他组织开展工作。

  (一)负责召集党组织委员会议、党员大会和村务联席会议;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组织广大党员带领和帮助农民致富,积极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三)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党员全员责任制、党员公益日、党员承诺制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经常与村班子成员及其它配套组织成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搞好团结,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五)抓好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二)积极支持配合村党组织工作,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重大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认真听取村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五)组织制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好村民的生产、生活,解决好生产中的难题,帮贫济困,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七)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坚持民主理财,按规定权限审批和统筹使用本村的集体财产和经费,对外代表本村行使管理权;

  (九)积极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级组织的工作;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村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履行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组织开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和民(廉)情分析会;按要求开展入户走访;收集受理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涉及村务管理的纪检信访案件调处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涉及村务管理的纪检信访案件的调查、沟通、解释、督办、化解工作;

  (六)及时向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社管委成员,因地制宜集思广益地研究制订近、中、远期经济发展规划,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各种力量,努力加以实现;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拟订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及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财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社管会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落实岗位职责;对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召开社员(社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情况,及时采纳社员(社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四)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的审批。日常经费及小额支出由社长审批,支出数额较大的必须经过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或社员代表会议同意授权社长审批,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

  (五)检查、监督各项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实现年初的收入计划。

  第七条其他村干部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分别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负责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八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以经常性教育和集中轮训为主,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为补充,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思想政治、岗位业务和实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九条县级主要负责村主职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及时组织全县村主职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集中上岗轮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天。

  第十条乡镇(街道)是负责村干部培训的主体。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村干部进行集中上岗轮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天;每年要组织村干部进行一次集中轮训,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村党组织负责牵头抓好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三会一课”、“党员每月十五学习日”等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村干部集中学习。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村干部参加党校、农函大等学历教育。45周岁以下的村主职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没有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必须参加学历培训,鼓励35周岁以下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县、乡镇(街道)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 述职评议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述职评议制度。述职评议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组织领导。村干部述职评议会议由本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参加,同时可邀请居住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村主职干部实行“双述双评”,既要向本村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又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述职,接受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工作片负责人和联村干部的评议。

  第十四条述职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终,可与村干部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也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年中组织开展一次评议活动。

  第十五条述职评议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村召开的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乡镇(街道)联系领导必须到场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的村主职干部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述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述职对象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撰写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应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村级组织运行机制,维护班子团结情况;

  (三)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履行承诺事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情况;

  (四) 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五) 农村“三资”规范管理,“三务”公开等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 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述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乡镇(街道)领导就民主评议纪律要求作强调;

  (二) 村干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述廉;

  (三) 参会代表对述职评议对象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由述职评议对象作出解答;

  (四) 向参会代表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参会代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

  (五) 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由联村干部会同非评议对象的村监会成员对评议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汇总结果及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第十八条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次,原则上不称职得票数超过50%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也可以按百分制对各类对象和各个等次设定权重分值,然后综合平均得分,得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等次,具体方法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主职干部的最终评议结果要按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工作片负责人和联村干部,村级参评代表两个层次确定权重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述职评议会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对参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原汁原味反馈给述职评议对象,述职评议对象要认真负责地作出解释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评议结果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确认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发布公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也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乡镇(街道)要制定村干部考核奖惩办法,将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用、发放基本报酬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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