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企业、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5〕31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发〔2015〕3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做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重要性认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地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抓好督促指导。
二、切实做好基层调解工作规范上墙公示和调解组织标识启用工作
各地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指导督促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等工作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县里将印发公示样张给基层调解组织,不足部分可自行翻印或制作更具本地特色的公示样张。各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和已建调解组织的事业单位、规范以上企业、协会、商会、村(社区)在调解工作场所将有关制度全部上墙公布,今年6月底前上墙率要达到60%以上,10月底前要达到100%。
积极做好调解组织标识的启用工作。调解标识由省里统一制作,其中挂徽悬挂于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场所和接待窗口,请各地抓紧统计所需挂徽的数量,于5月12日前报县人力社保局(仲裁法规科)汇总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订制;调解员胸徽在向省人力社保厅申领调解员证时同步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