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关于实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抄送: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各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关于实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关于实行县机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分工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
第三条合理配置权力。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
第四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领导对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负责,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