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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促进“平安武义”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武义旅游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义县境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1.4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节假日景区人员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对旅游者实施救援、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分级负责,就近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事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快速反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按照资源共享和快速高效应急的要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专群结合、专业救援、公众自救的应急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1)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县旅游委员会工作职责,为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由县旅游委员会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详见附件1。
(2)县旅游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全县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以应对具体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旅游委员会制定并下发全县旅游系统实施。
(3)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报县旅游委员会备案。
(4)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审定。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县旅游委员会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旅游委员会主任,副组长为县旅游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成员为县旅游委员会各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性、跨县(市、区)区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县政府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执行省、市旅游局和县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武义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名单详见附件2。
2.2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义县旅游委员会行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行管科长任担任。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保持与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组织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委员会各职能科室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应急工作,详见附件3。
2.3旅游企业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相应预案规定操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县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县旅游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和各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的预测分析资料,经报请县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县发出相关旅游警告。
3.2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旅游管理部门和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县旅游委员会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态的同时,立即向本单位所在地当地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情况、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完整书面报告。
县旅游委员会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有关上报要求,对较大以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县政府、金华市旅游局报告。
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4。
3.3事件等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一次造成旅游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含10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的突发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一次造成旅游者50人(含50人)以上重伤或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50人(含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的突发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一次造成旅游者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或3人(含3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3人(含3人)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的突发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一次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一次造成1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3人以下食物中毒死亡的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4分级响应
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发生一般(IV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旅游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5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