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精品民宿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精品民宿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并规范精品民宿发展,推动我县乡村旅游转型升级,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精品民宿是指:依托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耕文化等资源,为游客提供住宿、配套餐饮、文化娱乐及相关服务的乡村旅游接待单位。具体包括:一是利用农村房屋,通过自营、合作、租赁等方式提升改造的;二是现有农家乐提升改造的精品民宿;三是利用国有农林场房,国有集体闲置房屋提升改造的(如原乡镇政府用房及学校用房等);四是符合条件要求的吊脚楼。具有主题鲜明、特色明显、文化内涵、生态环保等特点。
第三条 精品民宿发展坚持“规划引领、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成立武义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详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县旅委。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精品民宿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有关政策协调和处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精品民宿的申报服务和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并强化日常监管(详见附件2)。
第二章 具备条件
第五条 精品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旅游产业、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和要求。
(二)设计感强,特色鲜明,文化主题定位明确。
(三)建筑楼层在4层(含)以下,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但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对于经营楼层超过4层或者经营部分总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应当报消防大队技术复核合格。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屋顶承重构件除外)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所在地无地质灾害。
(五)房屋建筑风貌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应与当地村庄环境景观协调。
(六)房屋建筑必须是合法建造的,应有土地证、房产证(无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度假区出具权属证明)。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八)应当符合附件中关于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现场卫生、土地审批等要求的规定。(详见附件7、8、9、10、11、12、13、14)
(九)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十)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主动接受旅委、公安局、财政(地税)局、国土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消防大队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六条 精品民宿投资业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证照:
(一)投资业主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义县精品民宿申请表》,乡镇(街道)、度假区会同属地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于每月10日之前提交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办证流程图见附件3、申请表见附件4)
(二)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每月组织一次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联审表见附件5)
(三)项目竣工后投资业主向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投资业主取得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书后向公安局、国土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地税)局等部门申请行业许可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6、7、8、9、10、11、12、13、14)
(五)经营半年以上的精品民宿由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授予“精品民宿经营户”牌子。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取得精品民宿经营户资格并经一年不间断营业,依照营业情况及游客投诉情况,经县精品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补助。(详见附件15)
第八条 对精品民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项目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经县政府立项的美丽乡村精品民宿村:
美丽乡村精品民宿创建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实行一次性奖补:景区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景观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宜居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享受美丽乡村精品民宿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补助政策。
第十条 鼓励民宿设计团队和大学生参与精品民宿的设计创意和开发经营,一经采纳按设计规模给予每个作品1-3万元的奖励,对开发经营的给予单个项目5万元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