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武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商财政、地税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5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申报以元为单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退休(职)人员按2015年12月退休费申报。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1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2590元,上限为12920元。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2590元,上限为12920元。
三、各用人单位应根据2015年实际工资收入如实填写,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进行申报,申报结果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