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