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省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二、参保缴费程序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施工企业凭施工承包合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设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
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32‰(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费率1.2%),到县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将差额部分列入工程预算。
建设施工企业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伤保险费率(包括本项目及三年内承建的新项目)由原来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32‰向上浮动到1.98‰,上浮后三年不变。
县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四、参保登记及注销
建设施工企业凭县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报送参保对象花名册,经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网上申报系统,实现24小时网上申报,方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时申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网上申报异常的可采取窗口办理、传真、QQ等临时性方式。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由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正式用工之前,应妥善安排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相关培训,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准确及时输入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后次日生效。
建设施工企业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在工地的显著位置,将参保人员名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