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出台《意见》的必要性
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围绕中心、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坚守红线;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动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下放权力和责任,卫片检查的警示约谈工作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执法监察制度建设,研究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十佳国土资源办案能手”等评选活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形势持续好转。
但我们也要看到,国土资源违法总量仍然较大,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农民住宅用地违法占比较高,严格执法的重点还不够突出,执法效果还不够明显;有的地方寄望通过年度卫片检查、运动式执法、专项行动等一次性“过关”,对日常执法重视不够,还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持续增大。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迫切需要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认清当前形势及其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新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原则和措施,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二是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应遵循的4个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坚持预防查处并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坚持落实共同责任。三是从七个方面就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包括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问题、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升科技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营造执法环境、落实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党组反复强调要“观大势、谋大事、懂全局、管本行”。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有关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严字当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执法监察履职更加到位;坚持深化改革,下放权力,压实责任,使执法监察履职更加高效;坚持创新理念,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使执法监察履职更有公信力。为此,《意见》明确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的良好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严格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当前,我国基本资源国情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违法占用资源的意愿和冲动仍然大量存在,必须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始终如一的坚持严格执法,对违法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重典问责,坚定不移地守护红线。
执法监察工作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批、供、用、补、查”整个链条的最末端,前端解决不好,必然人为引发违法问题。为此,在执法机制上,要注重惩防并举,发挥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整体功能。一方面要从前端业务环节完善制度、加强服务、改进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查处,严肃查处和惩戒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执法监察队伍是国土资源系统最大的一支队伍,但随着执法环境日趋复杂,“人海战术”和传统的执法手段已难以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多年的卫片检查工作证明,将科技手段引入执法监察工作,是提升执法监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只有走科技执法的道路,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才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土地和矿产资源,都具有属地性质,同时也具有公共属性,执法监察工作事关重大,绝不是国土资源系统一家之事。为此,须坚持落实共同责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动各方自觉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从当前国土资源违法情况看,重点工程、农民宅基地等程序性违法占违法总量的70%左右,这些需求具有一定刚性和合理性,如不能从前端依法予以保障,势必会引发违法问题;对此类违法,单纯强调严格查处不仅难以解决,社会效果也不好,必须从源头上研究采取对策措施。具体来说,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好反馈功能,由个案查处向分析反馈延伸,从案件查处中发现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变被动堵截为主动预防和疏导,依法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为此,《意见》明确:注意了解掌握各类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初始,是制止违法、降低损失的“黄金时间”,通过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既能降低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又能有效化解集中打击可能导致的严重对立。各地在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动群众力量、推动联合执法等措施,推动执法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可以有效降低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避免了社会财富损失。为此,《意见》明确:一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将执法监察的重心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巡查等工作。二要有效处置违法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做到解决在萌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三要改进完善卫片检查,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卫片执法检查开展十六年来,对于提高地方党委政府依法管理和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推进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存在“等卫片过关”的思想,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受到冲击。同时,卫片检查属于“过去完成时”的事后查处,违法事实多已形成,查处整改难度大,行政执法成本高。为此,必须扭转“等卫片过关”的思想,进一步拓展卫片检查的功能。卫片检查既是对全年国土资源管理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也可以作为检验日常执法是否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日常执法监管加强了,卫片检查工作的强度和压力相应也会大大降低。为此,《意见》明确:应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强化查处整改,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严格执法、是执法监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杀手锏”,执法如果不严,违法者不会知所警诫,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守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也就无从谈起。为此,《意见》明确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并从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严肃查处违法问题的具体要求。
首先,《意见》突出一个“严”字。在基本原则部分,将“坚持严格执法监察”作为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原则。其次,强调履职主体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履行好各自的查处职责。《意见》明确: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工作主体责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第三,强化了约束机制。为促进法定查处职责落实到位,《意见》明确:强化对执法查处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案不查等情形,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直接立案查处。对违法多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要作为重点监管地区,督促其整改。对不依法履职或履职过错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突出了执法查处重点。执法监察力量有限,查处工作必须确立以保障用途管制目标实现、维护群众权益为中心的原则,突出查处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意见》明确: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