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功能,有效发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由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构成,对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其中关于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自理医疗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项目、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自付医疗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出就诊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