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中队: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19日
抄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法制办。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上罚(没)款、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加重、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局作出的,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