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完善医疗废物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组织医护人员和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开展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医疗废物处置法制意识、提高处置业务水平,实现与集中处置的无缝衔接,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要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现象的发生。
二、细化措施,规范医废管理
(一)设施建设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按要求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分类收集、包装、内部转运工具和周转箱。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运用内部监控措施,二级医疗机构要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重点产生科室、医院污水处理消毒间、回收路线等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2017年底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成医疗废物暂存点的监控设备安装。要充分利用医疗废物电子远程监控系统,落实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控,医疗废物暂存点、重点产生科室、回收路线等部位监控未完全覆盖或有盲区的,应及时完善。
(二)分类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废化学试剂、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危险废物,应单独分类,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防此类废物随意丢弃与流失。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应按药物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防此类废物随意丢弃与流失。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含生活垃圾)用双层包装袋收集并及时密封,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检验科、实验室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对已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或存在被污染可能的废弃输液瓶(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统一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玻璃药瓶、输液瓶(袋)要统一管理,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严防无序流失,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登记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各类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