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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乡关于开展村级合同清理规范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平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武农三资[20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为目标,通过清理和规范,增强村干部合同管理意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除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人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2017年9月31日之前订立的履约未到期的所有经济合同。
(二)清理重点:一是租赁承包类、工程建设类合同;二是合同发包期过长(3年以上)、价格明显偏低的合同;三是群众反映强烈、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清理规范的方式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对各类经济合同的数量、订立的日期和有效期限、租赁(承包、建设)方的经济性质以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登记。
(二)清理文本,全面审查。对照《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武农三资[2014]1号),对合同签订的程序、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对村级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形式技术的合规性、租赁(承包、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兑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三)履行程序,规范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兑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在与租赁(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合同,要在与租赁(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要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平等协商,完善合同内容,稳定合同关系;协商不成的,是否提起法律诉讼,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四)规范行为,依法管理。对清理发现的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对租赁(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关系。对于未签订和新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参照规范性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