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饲料产品生产实际情况,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饲料产品分类管理办法,我省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类,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目录见附件)。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委托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简称CMA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免税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并由检测机构出具《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
三、我省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