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度假区、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 4 月 9 日
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各部门职责以及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单位、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0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县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分管副职牵头的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和度假区、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成员调整。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县安委会监督、指导。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落实好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七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第八条 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职责,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未经审批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及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等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下级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新闻单位,对县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县编办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争议,研究提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第十五条 县农办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规划、基础项目建设、道路交通以及农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做好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安监局
依法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县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组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六)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指导监督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八)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配合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依法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所属的粮食等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经济商务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
(二)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县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四)负责电力和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负责电力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较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和较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含餐饮、住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指导“电商、微商”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中,将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条件。
(八)负责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体育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体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校舍、体育馆、学校场地、学校实验室等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六)指导和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依法依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推广火灾防范先进适用技术;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落实火灾防范底线措施;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十)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加灾害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及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普通县道以上公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其安全运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管辖范围的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工作。
(七)指导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网约车等安全监管工作。
(八)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