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2〕9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扶贫办
武义县民宗局
2018年3月20日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2〕9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包含中央、省、市补助及我县财政安排的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应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报账申请,据实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表一)和《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表二)并附报账凭据,报乡镇(街道)、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要对报账人填写的各项内容及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报账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账要求的,及时拨付资金。不符合报账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符合报账要求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尚未实施的;
3、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核的;
4、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三章 报账凭据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书或采购协议书。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单位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重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事前公示及项目完成公告资料。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需提供村两委会决议或村民代表决议。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单(表一)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表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报账时填写,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报账申请单和费用支出明细表。
来料加工、地质灾害搬迁等项目还需县扶贫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表。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所出具的竣工验收表。
第十五条 报账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