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中队:
非接触性执法方式是指在运用视频监控、影像摄录等信息技术手段,固定违法事实证据,以现场可视化为前提,以取证多元化为保障,可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完成整个违法行为查处的新模式。近年来,各中队积极探索运用“零口供”模式,改进执法办案方法手段,减少执法冲突,已经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在科技手段取证方式上有了新的突破,为规范案件办理,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释法规定,现就非接触性执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有效破解矛盾难题,努力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武义作出贡献。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执法创新相结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工作理念,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守公平正义,转变执法思路,创新和丰富执法方式方法,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执法办案与科技手段相结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截取违法事实证据。依托视频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优势,推进执法办案互联网+,加强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实战运用,实现执法办案与信息技术高效衔接。
(三)坚持因地制宜与点面推进相结合。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应充分考虑辖区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既要注重现场执法巡查处置,又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固定证据,破解执法顽疾难点,实现现场执法与非接触执法相辅相成。
三、证据适用
非接触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注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材料,经法制审核,能客观准确反映当事人的信息和违法事实,作为执法办案证据,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办案。
(一)证据收集。执法人员实施非接触性执法,可以利用公安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摄录摄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依法收集影响数据,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通过查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料,收集证人证言,确定当事人身份。
(二)证据制作。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制作时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影像资料记录应清晰反映当事人等内容完整入镜,连续的视频影像不得进行后期剪辑和编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话的声音资料,应在通话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本次通话录音等内容。
(三)证据贮存。证据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刻录光盘复制件形式贮存,并附于执法案卷内,注明制作人及制作情况。
(四)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应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同时整合办案询问场所视频资源,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跟踪管理范围。
四、案件办理
执法人员以非接触性执法方式办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信息技术手段固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经当事人确认,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处罚规定的,可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办案环节:
(一)立案环节。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开启执法记录仪,及时截取影像资料,应当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可以通过前期排查摸底掌握或从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获得。若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必要时可通过公安人脸识别系统完成身份确认,符合立案要求的,应按规定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