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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土资罚〔2018〕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胡兴亮
执法部门:武义县国土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8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胡兴亮分别于2011年、2014年获得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桥下溪滩地块的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至2016年1月,用途为制砂场,获批后在该地块建设建筑物与制砂机械设备。临时用地到期后,胡兴亮至今未拆除地上建筑物与制砂机械设备,也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面积928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永康江、南至厂房、西至住宅小区、北至小溪。该地块在熟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925平方米、允许建设区3平方米;在熟溪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925平方米,其中耕地116平方米、林地809平方米,建设用地3平方米。
我局认为,胡兴亮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