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促进我县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8〕6号)精神,
我们制定了《武义县省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
2018年10月31日
武义县省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8〕6号)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切块下达,专项用于改善我县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县经商局和人行武义县支行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分配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定、资金指标落实、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金融办、县经商局、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检查及分配方案的讨论。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及绿色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在我县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开业经营满1年的所有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2.补偿标准
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农业贷款贷款增量的0.5%、绿色贷款余额的0.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1)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如今后认定标准制度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2)农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如今后认定标准制度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3)绿色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统计制度执行。
以上贷款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在我县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许可证且开业经营满1年,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补偿年度贷款平均利率符合要求不超过18%(含)且上一年考核评级为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2.补偿标准
按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年末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0.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1)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发放的贷款;
(2)困难群体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被征地农民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残疾人创业贷款、经学校提供相应证明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
(3)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