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粮食生产经营者:
为促进我县在东北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保障城区粮食供应,根据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9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210号)精神和县政府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调运2018年自产粳稻给予适当费用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在东北三省通过长期租赁、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投资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粳稻(含粳米,下同)在规定期限内调回县内销售的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8年3月底前在东北地区承包、租赁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以上(含5年)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
(二)基地内田地由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且2018年粳稻实种面积至少达到1000亩以上。
(三)基地内生产粳稻在调运粮食起止期限内运回本县数量:每1000亩不少于150吨;运回本县粳稻质量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经营主体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用非自产或非当年产粳稻申领补贴。
2.将尚未运抵本县的粳稻申领补贴,或将申领补贴的粳稻销往本县以外的。
3.将非补贴期限内调运的粳稻申领补贴。
4.不服从政府调控、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供应的行为。
5.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二、补贴标准和数量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运回粳稻每吨100元的费用补贴,每亩粳稻补贴数量不超过500公斤,年度补贴总额控制在60万元以内,如超过总额则同比例下降单位补贴标准。粳稻加工成粳米运回本县的,按规定统计折率折合粳稻计算。
三、调运粮食起止期限
调运粮食起止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一)起始时间指粮食在东北产地的启运时间,以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二)截止时间指粮食运输到达本县内目的地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确定:
1.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要保持时间、地点、数量衔接,联运后以到达本县内具体收货地点的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本县内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计算粮食调运数量以实际到货并销售或库存在本县内范围数量为准。
四、核查认定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补贴的有关经营主体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送交生产基地申请材料。
2.县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基地内粳稻种植情况进行核查,对其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由县发改局对其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市粮食局将经对初步审核认定的生产基地在媒体进行公示,并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费用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1.具有补贴资格的有关经营主体在2019年9月中上旬,将补贴申请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县发改局。
2.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对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及其粮食数量在媒体进行公示。
3.市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将审核结果和费用补贴情况报送县财政,经县财政复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经营主体。
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认定生产基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基地运行情况书面汇报材料。
2.粮食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证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种粮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凭证:土地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生产基地示意图,支付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