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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2019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1.我单位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7月转制为企业。按照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注册之日具体指哪一天?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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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享受的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是否计入在境内的工作天数?

答:计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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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有要求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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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补开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前的发票吗?

答:符合规定的可以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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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公司2018年7月购入一处不动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60%。剩下的40%可以在2019年4月到7月每月10%分期抵扣吗,还是必须在2019年4月份一次性抵扣?

答: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的任一属期一次性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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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是从2018年4月开始还是2018年9月?

答: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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