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部署要求,现就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以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打造交通强国示范区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执法技能,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科学界定执法职能,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推动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技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加强改革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机构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统筹谋划,联动推进,使各项改革配套衔接、互相促进,增强改革总体效应。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行业指导和地方主导相结合。各地党委和政府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结合交通运输领域权力清单和执法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 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二)整合执法职责和队伍。
整合交通运输系统自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水网发达地区也应实行公路、水路执法队伍综合设置,避免公路、水路分设。个别水网特别发达地区,如有需要可分别集中行使公路、水路执法职能。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深化完善。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在明确执法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三)明确层级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按照精简统一、优化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设置执法机构,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
省交通运输厅应重点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相关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一般设在市级。在较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也可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执法职责,以及全市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除高速公路外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加强现场一线监管、动态巡查、案件办理和应急处置等。已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功能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事项纳入其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其他各类园区(功能区),实行部门派驻执法体制的,应整合各部门派驻园区(功能区)的执法队伍,承担交通运输等相应领域执法工作,或实行属地管理的执法体制。
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xx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陆分设的,队伍名称统一为“xx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xx 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xx 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xx 市xx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可按程序调用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四)下移执法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