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我省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