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开发区、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征收范围为武义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1)。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计费依据。新建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四、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层数)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
(一)基准收费标准以计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临时建筑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的30%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暂缓征收。
(二)差别累进收费标准。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分别分类分段累进收费:八层以下(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九层至十七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十八层至三十三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60%收取;三十四层以上部分(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五、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县建设局负责征收。
六、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并在《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
(二)建设单位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县建设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县建设局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中加盖办理单位收讫章。未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
七、资金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分别用于城市和集镇的市政道路、公共桥涵、公共路灯、公共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八、减免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