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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精神,现将《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武义县户籍人员,居住在武义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武义县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武义县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武义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武义县地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符合《武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武政办〔2017〕94号)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救助,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一)致困条件

  1. 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支出型救助)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低于当地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4.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5.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6. 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三项条件。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临时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5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5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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