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财政局武义县公安局
武义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和《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卫计〔2015〕7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本县范围内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的基金补助。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就近进行救助。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本县统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本县发生的应急救助。
第五条 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本县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县财政将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
2.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3.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捐赠资金通过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开具收据,由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代收后转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九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接受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县财政局、卫计局、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卫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立由卫计、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卫计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基金支付及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以下患者的急救费用: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抢救费用适用本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列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费用支出厉行节约,尽量使用低价、副作用少的药品。根据病情确需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经定点医院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