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完善《办法》立法目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税务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税务机关制定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将《办法》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