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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19〕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钟洪星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9年1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钟洪星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武义县王宅镇里大坑村(现大路红村里大坑自然村)占地建养猪场及管理用房,并于2013拆除了养猪场。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幢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面积68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通村道路;南至通村道路;西至山;北至空地。该地块在王宅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68平方米,其中耕地56平方米、田坎12平方米;在王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68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6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