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包含日常一般性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局不得作出。
法制机构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遇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问题,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法制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两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四)减轻处罚;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或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不予许可决定;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准予许可决定;
(四)不受合理布局距离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是指:
(一)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二)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作出的不移送决定;
(三)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十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调查或审查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适用依据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二)与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