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区、村(社):
为进一步提升我街道社会救助治理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20年壶山街道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民政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指示精神,结合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回头看”,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
(一)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围绕应保尽保,以《浙江省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低保申请审核统一文书和“一证通办”要求,是否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否仍然存在低保初审权下放到村委会,或将村委会盖章同意作为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风险的问题;是否落实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和银行卡代管备案制度;是否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否对收入计算卡得过严,搞收入认定毛估估、补差设档次,影响了救助帮扶的精准和巩固;是否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公示申请、在册对象身份信息,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公信力;是否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对象救助工作;是否实现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两线合一”。
(二)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我县临时救助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各社区、村(社)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没有发挥临时救助的底中之底作用等不规范问题。
(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情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符合特困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是否仍存在将申请人财产划归集体作为给予特困供养条件的错误做法。
(四)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办〔2020〕助4 号)落实情况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病重残人员、不能返岗人员、失业人员及农副产品滞销家庭等群体的探访摸排,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浙里救”掌上申请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对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应保尽保”。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找到工作,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失业人员,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3到6月份,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县将按提高1倍的标准及时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各社区、村(社)应自查疫情期间是否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是否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对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救助对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等。
(五)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情况。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查找资金使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是否及时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救助资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