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联盟,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做好“放心粮油”单位认定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粮〔2019〕15号)等有关要求,现制定印发《武义县“放心粮油”单位认定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武义县“放心粮油”单位认定与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做好“放心粮油”单位(包括“放心粮油”企业、供应店)认定和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粮〔2019〕15号)、《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试行办法》、《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放心粮油”单位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
严格审核、择优认定、合理布局、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放心粮油”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在自愿申报、镇(街道、联盟)推荐的基础上,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放心粮油”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规范》《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等行业规范、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放心粮油”单位须符合“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全省通用刚性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放心粮油”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3周年以上,依法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
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稻谷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
达到3000万元以上;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2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配送企业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800平方米以上,年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第六条 “放心粮油”供应店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品经营(包括批发、零售),品种能够
满足当地居民消费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须为“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省内外知名品牌或其他质量可靠的产品。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粮油产品经营(包括批发、零售)2周年以上,具有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粮油产品经营量须达到一定规模,且能够保持不
低于上年度正常经营量三天的粮食库存。经营大米为主的,上年大米销售量不低于15000公斤,经营食用油为主的,上年食用油销售量不低于5000公斤。
(四)营业场所面积要求2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经营粮油产品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偏远山区可适当放宽)。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设施。粮油产品离地隔墙,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五)营业场所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按
统一规定装饰门头标识。
(六)使用经计量鉴定合格、未超过鉴定周期的计量器
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
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八)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九)自觉执行有关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