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所队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局督查科负责审核、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标准和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