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武义县 > 正文

关于印发《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武义县交通 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4日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 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 费、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将行政执法的 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 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

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 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 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要积极服从中心管理做好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政务

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做 好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执法

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 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人员、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 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职 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主体名称、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执法机构设置等。

第八条职责信息包括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第九条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第十一条 执法权限信息包括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第十二条 执法程序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循的方式、 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 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 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 箱、受理条件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十五条 局机关法制科、局属各执法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逐项制定、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 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 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等要求,编制本部门的行 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 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汇集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本单位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 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

第三章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

示执法证件。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 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 政相对人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送达 相关文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 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

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 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 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 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 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 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四章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 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 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三)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 法结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 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 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 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
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全名;

二)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 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 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中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开其中可 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以 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等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单位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信用信息系统、短信、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本行业内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归集公开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 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并做好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 息公示平台的对接。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 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 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二十八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统 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

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 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 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 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不及时更正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者损失的,行政执法单 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对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行 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统一接受县政府法制 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

一) 听取本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 开展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 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 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法治 政府(部门)建设考核;

五)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行政执 法信息公示的,由有权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暂扣行 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 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 执法公示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武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wuyixian/20210606/28377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