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洪明文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洪明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武义县大田乡瓦窑头村林坑地块用人工挖采方式开采萤石矿。至调查时止,洪明文已装车并准备外运所采出的1车萤石矿,尚未对外销售。2020年11月7日,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经现场勘测出具了《测绘工程技术报告》,萤石矿实际堆方方量为2.2立方米,重6.64吨。
我局认为,洪明文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洪明文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6.64吨萤石矿。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
13.武义县熟溪街道南唐食府非法占用土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熟溪街道南唐食府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