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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0〕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上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武义上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变更为浙江上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获批使用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水弄山地块1546平方米的设施农用地,获批后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建成5幢建筑。2016年10月开始,浙江上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将建成的5幢建筑用作旅游开发项目。武义县俞源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向浙江上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因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武义县俞源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撤销了该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经现场勘测,该地块5幢建筑占地总面积1748平方米,分别用于仓库、办公楼、小食堂、旅游配套设施和食堂。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山;西至山;北至山。该地块在俞源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1748平方米(其中林地1523平方米、坑塘水面225平方米),在俞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174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