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武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武义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统计局
2020年10月15日
武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统计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和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正式在编且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纸质文书材料。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以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为形式的电子设备记录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
第七条 进行文字记录,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 进行音像记录,记录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同时,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文书应作为本局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涉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所有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行,并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进行文字记录,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检查(稽查)时,应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等文书;
(二)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单位。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本局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实施送达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其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