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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泉溪镇下源村村民委员会、王少波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1年3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07年8月27日,武义县泉溪镇下源村村民委员会(原下宅口村村民委员会)和王少波签订协议,约定在下宅口村松林岗地块取沙生产销售,销售款按村集体45%、王少波55%的比例分成。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武义县泉溪镇下源村村民委员会和王少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原下宅口村埂何里和松林岗地块取沙销售,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20285元,其中武义县泉溪镇下源村村民委员会分得1179128.25元,王少波分得144115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