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是指供电企业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包括:
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设计、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采购选择权利的;
授意特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检验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
自行提高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业绩标准,或者自行提高设计图纸审查标准,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或者影响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或者供电方式、计量计费方式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采取不受理、不通过、拖延设计图纸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
采取不受理、不通过、拖延设计图纸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等方式,影响用户或者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